僱主及傭工須注意事項
請留意以下資料由香港勞工處提供
傭工須注意事項
1.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2.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3.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4.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的家務職責。
- 不可以。你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
- 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6個月),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 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
4.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已作出修訂,把『住宿及家務安排』的附錄包括在內。
『住宿及家務安排』說明住宿的標準以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本網頁部份資料由香港勞工處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