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障
請留意以下資料由香港勞工處提供
僱主及傭工須注意事項
1.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2.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 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3. 若僱主解僱懷孕僱員,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如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瀏覽「發還易」網站(網址:www.rmlps.gov.hk/tc/home)。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