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和疾病津貼
請留意以下資料由香港勞工處提供
僱主及傭工須注意事項
1. 僱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2.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3.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僱主須注意事項
4.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5.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我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取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疾病津貼的款額相等於傭工正常資的五分之四。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另加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款項;以及
-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須要。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在受僱期間或因工作所致,你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