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以下資料由香港勞工處提供
僱主及傭工須注意事項
1.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2.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3.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4. 當準備即時終止合約時,我應該考慮甚麼?
5. 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或 如僱主沒有給予通知
或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僱主須注意事項
6. 當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我須要支付甚麼款項給傭工?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終止合約的信件樣本載於附錄III。
僱主
-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傭工
-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 必須在合約終止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 即時終止合約通常是由於勞資雙方意見不合而引致的。在爭吵期間,某些事情會被誇大,而任何一方均會認為有足夠理由即時終止合約或視之為終止。但這種想法往往是錯誤的。此外,在一個家的環境中,通常不會有獨立的證人,而重組導致糾紛的事件及判斷所採取的行動是否合理亦有困難。
- 解決糾紛的最好方法是由雙方直接把問題說出來。在雙方有分歧時應盡量體諒對方及互相容忍.很多問題是不須以激烈的行動來解決的。
-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如必須這樣做,應肯定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5.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或如僱主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解僱傭工,傭工應怎辦?
-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情況下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接觸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解雙方的糾紛。
- 你當然亦可以放棄要求對方給予適當通知的權利。
- 在終止僱傭合約或合約期限屆滿時,你應支付給傭工的款項須視乎傭工的受僱期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因素而定。但是,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予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和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 你應保存有關款項的收據。收據樣本刊載於附錄IV。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